受伤致残责任主体难确定 法律援助伸援手终获赔偿

2016-01-20
1792

  受伤致残责任主体难确定 法律援助伸援手终获赔偿

来自: 天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案    由:健康权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煜

  案情简介:受援人赵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晚18点30分许,路经河东区彩丽北道天津市河东区某供水设备厂附近便道时,被便道上损坏的排水检查井绊倒摔伤。受援人于2013年10月30日与2013年10月31日分别在天津常氏骨科医院和天津医院就诊,但因其智力残疾,两医院无法接受其住院治疗,之后又与其他几家医院协商入院治疗未果,直至2013年11月7日到南开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并在医院接受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出院诊断为左股股骨头坏死,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护理与加强营养。庭审中经鉴定受援人构成八级伤残。

  承办经过: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案情后,指派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霍煜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基本案卷材料,及时与受援人法定代理人高枫沟通案件情况,悉心告知本案的难点及相关的风险。起诉前,承办人前往事发现场及城建档案馆寻找事发排水检查井的产权单位,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但由于未能查询到相关资料。后于2014年1月5日将天津市河东区某供水设备厂列为被告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律师与办案法官多次外出调查并最终将与本案有关的共十个单位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受理该案件后,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难点:首先,由于事发井盖产权不明确认,本案的适格被告存在困难;其次,由于受援人系智力残疾人,不能正确表达,给其治疗及诉讼中调查事实造成困难;再次,由于受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亦应当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承办律师为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辞辛劳搜证、协调,将难点逐一击破。

  承办结果: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遗漏当事人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及律师的精心工作,原告撤回了对其他被告的起诉,最终另案与某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比照一审判决结果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获得各项赔偿总计147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系典型产权不明的排水检查井致人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由于存在各部门信息沟通障碍,在确定承担责任主体问题上存在较大困难,承办律师在办理该案件时耐心细致工作,从受援人切身利益出发,尽量不遗漏任何一个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承办法官交流案情,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方便开展工作,在承办律师多方多次协调沟通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该案有了圆满结果,挽回了受援人的经济损失。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